蒙阴律师:刑事拘留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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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7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15日21:46:21 打印此页 关闭

    1、刑事拘留一般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2、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3、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进行变更;

      4、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先行拘留,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并且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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