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一男子当街持刀行凶致2死1伤,当街行凶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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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9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30日21:54:36 打印此页 关闭

     近年来,在公共场所无差别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安阳一男子当街持刀行凶致2死1伤,当街行凶怎么判?

      一、安阳一男子当街持刀行凶致2死1伤

      2月26日下午7时许,河南安阳市文峰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现场目击者称,该男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逃窜两个地方连续伤人,警察赶到后,设法勇夺凶器。

      2月27日上午,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发布通报称,2022年2月26日19时40分许,安阳市文峰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案件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0岁,文峰区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

      二、当街行凶怎么判?

      当街行凶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的刑罚需根据构成的罪名和具体的情形确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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