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抵押和质押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质押是专门针对动产的,不动产不能办理质押手续。
不动产的凭证是不动产的物权证明,交付不动产凭证不等于不动产的交付和占有。
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是不能转移的,因此不能质押,只能办理抵押手续。
1、质押的定义: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2、不动产的定义: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