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律师:境外盗刷银行卡 银行未尽义务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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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66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27日17:14:27 打印此页 关闭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收到几起公民的银行卡在境外被非法盗刷的案件。

    2018年,刘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之后刘某的储蓄卡一直由本人保管,从未丢失或离开本人,使用时也无任何异常提醒。同时,刘某没有办理过护照,也没有出过国,但2019年3月份,收到短信提示此卡在境外有消费记录。在收到银行的通知短信后,刘某第一时间冻结了该卡,并进行了电话挂失,然后到附近的某银行打印了交易流水,及时阻止了损失的继续扩大。后刘某要求某银行给予赔偿,该银行虽认可刘某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事实,但认为银行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致使纠纷产生。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刘某与某银行之间就银行卡存在的储蓄存款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对于刘某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持伪卡盗刷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储蓄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致使刘某账户资金被他人持伪卡盗刷,应当先行赔偿刘某储蓄存款损失5123.07元。某银行则认为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意见,但承办法官认为刑事案件的进程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办理,本案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刘某的损失应由该银行先行赔付,于是判决银行赔偿刘某储蓄存款损失5123.07元,本案诉讼费由该银行承担。

    本案宣判后,该银行以刘某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导致银行卡盗刷,且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刑事案件侦查的结果对本案的审理和定性将起到关键性作用,公安机关尚未破案等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关系,银行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违约的前提下,应先承担刘某的损失,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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